禁止家庭暴力既是新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,也是反映在新婚姻法诸多规范内容中的一项重要制度。新婚姻法之所以增补这一内容,主要有三个原因:一是反映了国际社会人权保障体系的共同呼声和压力,是中国用法律手段保护人权、履行对有关国际公约的承诺的具体体现。二是中国社会基于历史的、现实的诸多因素的影响,确实存在家庭暴力问题,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对策。三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,虽然已有一些零散的惩治家庭暴力、保护受害人的规则,但“只见树木,不见森林”,需要加以集中、整合和明确。此外,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性救助活动,已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,值得通过立法方式加以提升和确认。
准确把握和适用新婚姻法的规定,需要从认识上、理解上廓清以下几个基础性问题:
1、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
针对家庭暴力界定,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诠释:一是从受害主体来分析,家庭暴力有广义、狭义之分。广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性行为,狭义则专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。我国法律应持广义解释。二是从暴力侵害的客体来分析,家庭暴力亦有广义、狭义之分。广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、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侵害行为;狭义则仅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侵害行为。